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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哲瑀:美团涉嫌垄断背后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1-05-05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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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美团涉嫌垄断的公告。公告一出,备受关注。

实际上,在本次正式涉嫌垄断被调查之前,美团的一些行为早已有了苗头。

政能亮丨美团涉嫌垄断背后的“罪与罚”

早在2017年6月,美团就因为在金华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签订“合作承诺书”,被金华市场监管局处以了52.6万元的罚款。之后美团又多次因为“二选一”行为,在青海、海南等地多次被处罚。在阿里被正式处以垄断处罚以前,对于“二选一”的监管主要还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中的限制交易为主要依据。但从去年的平台反垄断指南开始,整个平台执法风向开始转变,更为严厉的反垄断措施开始实施。

无论是美团也好,阿里也好,不断陷入风波中的行为,主要还是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限制交易行为。

这个行为的评价主要可以分为四个维度:首先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如果“二选一”的行为持续时间越久、越广泛,竞争对手获取商户的难度越大,将会削弱竞争对手的长期盈利能力。但是从竞争法角度而言,只是构成对于竞争对手的损害不能就说这个行为是违法或不当的,因为竞争是必然带来损害的。

关键还要看其他三个维度:一个是对竞争秩序是否破坏,一个是对消费者利益是否损害,另一个是对商家利益是否损害。

从这三个维度看,美团的行为,第一是涉嫌严重侵害商户的自主交易权,导致销售渠道受损;其次有可能会侵蚀消费者利益,导致成本上升和服务下降的可能,同时从竞争自由角度而言,“二选一”不利于创新的竞争秩序形成,阻碍了市场的创新进步。

美团涉嫌垄断被调查到最终被判定构成垄断,还需要一个严密的法律论证过程。首先是对于相关市场的论证,然后是认定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参照阿里的行政处罚书,美团在中国境内的外卖服务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是很容易被证明的,同时“二选一”行为已被明确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团涉嫌垄断的概率是非常高的。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除非可以找出“二选一”行为的合理性,否则按照美团千亿元的销售规模,巨额罚款可能是逃不掉的。

这次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密集执法,从去年开始,以阿里被处罚为标志性事件,其目的主要还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保障竞争自由。

对于平台来说,可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阿里垄断处罚案件中的行政指导书的几点要求进行对照整改,包括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对于执法部门来说,相信反垄断执法时也会审慎到考虑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违法行为如何界定等问题,同时也会确保执法尺度和执法的可预测性,不会随机执法、任意执法。否则,如果考虑不够周密细致,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影响。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跟风执法、趋利性执法的情况,这些都是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通过对于反垄断的执法,可以有效遏制部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只有在竞争自由的环境中,中小商家和消费者才能有更加长远的利益保障,获取更加优质廉价的服务,保证整个市场的创新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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