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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亮年终策划丨⑤疫情时代的法治回响

发布时间:2021-12-27 20:18:25

阅读次数:2859次

山河为证、岁月为名、民众为本。因为疫情,2021与2020似曾相似;因为抗疫,我们看得更清,见证着意志与定力。

年岁更替之际,政能亮编辑部结合2021年中央政府施政重点、施政亮点与民生热点,推出系列评论,以期梳理过往,重新打量新年期望。

文丨政能亮编辑部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这是中国人的法治智慧,历久弥新。

政能亮年终策划丨⑤疫情时代的法治回响

民事法治:步入法典时代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历时五年编纂的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逾10万字。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唯一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有人称它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有人称它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条条与你我相关,时时与你我相伴的民法典,“从摇篮到坟墓”不足以概括其内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延伸至胎儿,死后的继承关系亦在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不仅线下社会,虚拟时空里的数字遗产也得到确认和规范。

它还是民事领域的“万法之母”,字里行间写满了“民权”两字,彰显着“人民至上”的立法初心。

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些单行法的内容经修正后,尽归入法典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之中。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在民法典的第四编“人格权”。

曾经,围绕“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业界引发过一场旷日持久的大争议。

不管各方意见为何,都认同“人格权”的重要意义。在法治话语体系的变迁中,我们耳熟能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升级为“保护人民群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除生命、身体、健康之外,举凡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以及隐私等等,皆在人格权的保护范畴。

在过去的一年里,个人信息保护频频受到关注。除了常规的姓名、住址、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引发讨论的还包含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和平台采集的个人大数据信息,包括购物、出行、搜索、浏览甚至输入文字信息的大数据等等。

4月9日,“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判删除原告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和指纹识别信息。此案的焦点在于:对企业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评判?二审法院指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在“人脸识别第一案”之外,有越来越多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正在或已经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日益透明的时代,所有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都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7月30日,杭州通过地方性立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强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通过提供人脸、指纹等生物信息的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使用共有部分。杭州也因此也成为全国首个明确禁止物业强制人脸识别的城市。

刑事法治:念念不忘的回响

过去一年里,刑事领域同样留下了一串坚实的足迹。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48条修正中,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在作为“法治最后屏障”的刑法中,一一得到了回应。

在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上,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12月23日,延安警方通报,该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魏某某,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餐活动,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魏某某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一年来,类似的通报在多地可见,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相依相伴。

修正案(十一)最受关注的内容,是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前,该议题曾因一些极端个案被多次启动,均无功而返。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如是,缺席审判亦如是。

同样在3月1日起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12月9日,潜逃境外20年的“百名红通人员”程三昌涉嫌贪污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中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在2021年里同样引发万千关注。11月12日,广州中院就“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马某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更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这一首案的落地,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纸面走到了地面。

有媒体将“康美药业案”形容为资本市场的一次“核爆”,从后续反馈来看,并不夸张。该案有5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上亿赔偿,一审落判仅一个月,6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纷纷提出辞职。“不独不懂”的独立董事已走到了拐点,避免末路唯有深化改革让“独董”既“独”又“懂”起来。

行政法治:把权力赶进笼子里

2021年的行政法治,焦点不仅在“放管服”改革,也在行政处罚。从年初的“万宁国宴用鸭案”到李云迪嫖娼被治安处罚案,再到年底的“薇娅偷税逃税案”,起因各各不同,法律处置的终点都在行政处罚。

年初,海南万宁有养殖户因在海鸭包装上使用了“国宴用鸭”,被罚40万。而他们线上售卖海鸭仅赚568元。

舆论质疑声不断,并不是为养殖户的违法辩护,也不是为违法者的无知讨同情,而是指向行政执罚的制度初衷——执法不是为罚而罚。执法具有强制性,这是执法的力度。执法也具有柔性,严明之外还应文明,这是执法的温度。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这才是法治文明的内核。

首次轻微违法的行为人,也不需要执法者法外“施恩”。上海、浙江等地早已试行“首违不罚”。这一法律适用实践年初已被立法机关采纳。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是该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

修订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罚不是不管,更不是不闻不问,而是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下,通过说服教育、劝诫等方式制止、纠正并预防违法。

对一部法律来说,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对具体的执法者来说,既要行霹雳手段,又要怀菩萨心肠。

从江苏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一些“市容管理服务”人员野蛮抢夺老人甘蔗的视频来看,这些“二城管”并无菩萨心肠,他们的霹雳手段也用错了地方。类似几起案件在网络舆论场刷屏,引来“吃瓜群众”义愤填膺之余,也引发了对“执法外包”“野蛮执法”的质疑。

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委托行政处罚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书要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它兼具规范政府行为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通知》再次重申,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有此强调,当是一些执法者已然忘记了包括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行政法,首先是约束公权力的制度之笼。

明令禁止“一刀切”式执罚,是行政处罚法和《通知》的另一亮点。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特定行政对象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整个行业或整个片区。大而化之搞“一刀切”,不但株连了合法主体,也直接伤害了法律权威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执法要严格,还要规范公正文明,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是执法能力,尤其是执罚能力要率先实现现代化。

12月24日,噪声污染防治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法回应了民众最关心的生活噪声问题,对夜间施工噪声、机动车轰鸣声、娱乐健身时过大的音响声、邻居宠物噪声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约束。如对明确规定组织或参加广场舞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当然不会因新法的施行而自动消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4年前就已施行,并于2018年有过重要修订,噪声污染仍禁而不绝,相关投诉还在攀升。

立法不易,执法更难。噪声产生的环节多、方式杂、瞬时性强,取证不易,闹到物业或是冲突至报警处理,往往也会陷入劝导了之的解决路径。

针对噪声污染界定难,尤其是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新法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良法善治,良法是前提,可操作性是基础。立法或修法只是起点,挑战和考验压在法律的执行上。职能部门快速出动、协同配合,社区物业的齐心协力、积极参与,邻里之间的自知自觉、相互尊重,都不可或缺。也唯有严格执法与人人参与相得益彰,才能最终维系一个人人受益的声环境,真正还静于民。

法治中国的路径选择

对于法治而言,也是如此。从单一强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到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已然成为法治中国的一次关键升级。

1月,《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发布。8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发布。加之去年已公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三位一体的法治建设顶层设计已绘就。

法治从来不只是司法机关的内部事务,更不只是政府部门的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激励人人参与、践行人人有责,方能实现人人受益。站在2021的年尾眺望,法治中国的这一路径愈加清晰。(执笔人:政邦智库研究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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